问题 | 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征是什么 |
释义 | 涉外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涉外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外国人,包括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国籍不明的人以及外国企业、组织等。其次,涉外行政诉讼必须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并由中国法院受理。此外,涉外行政诉讼应遵循“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在法律适用上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仍需适用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涉外行政诉讼程序具有“补充性”特点,需要结合特殊规定和一般规定来进行处理。 法律分析 (1)诉讼主体具有涉外性。 即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原告或第三人)中有外国人。行政诉讼的原告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人;第三人虽未起诉,但 也同样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有利害关系的人,他们都处于当事人的地位。原告和第三人中,至少有一方是外国人,方能构成涉外诉讼,这也是 涉外行政诉讼最基本的特征。这里所说的外国人,包括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国籍不明的人以及外国企业、外国组织等。关于,当事人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居民和组织的行政诉讼不属于涉外行政诉讼,但考虑到这三个地区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到他们的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参照涉外行政诉讼的规定办理。 (2)诉讼发生的地点具有特定性。 有外国当事人参加的涉外行政诉讼,必须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并向我国法院起诉的,方可称之为涉外行政诉讼。所以,构成 涉外行政诉讼,还有两个重要的前提条件: 第一,必须是在我国领域内,由我国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我国主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的行为; 第二,外国的当事人到我国法院起诉(原告)或参加到诉讼中来(第三人)。以上两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构成涉外行政诉讼。 (3)诉讼程序的特殊性。 如涉外行政诉讼应当遵循“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在法律适用上若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的,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外国人委托律师只能委托中国律师等。但是,涉外 行政诉讼程序是根据涉外案件的特点制定的,具有“补充性”特点,它和行政诉讼法的其他规定的关系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因此,在涉外行政诉讼中,除适用涉外 行政诉讼的特别规定外,还需要适用行政诉讼程序的一般规定。 结语 涉外行政诉讼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当事人涉及外国人,诉讼发生地点在我国领域内,并且需遵循特殊的程序规定。在法律适用上,国际条约的规定优先适用。涉外行政诉讼的特点是补充性的,需要同时适用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别规定和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因此,在处理涉外行政诉讼时,必须坚持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以确保公正和平等的诉讼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章 投资保护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除依照前款规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外,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章 投资促进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九十九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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