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征是 |
释义 | 涉外行政诉讼属于一种特殊的行政诉讼,它的特征有: 主体的涉外性。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我国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只有行政诉讼的原告和第三人中至少有一方是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才能形成涉外行政诉讼。所以,涉外行政诉讼的涉外性仅表现在主体的涉外性,而主体的涉外性专指行政诉讼的原告或者第三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行政诉讼发生地点的特定性。构成涉外行政诉讼除主体的涉外因素外,还必须具备: 第一、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是我国主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我国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进行处理; 第二,外国当事人在我国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参加到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的行政诉讼。 原则和制度的特殊性。涉外行政诉讼有许多不同于一般行政诉讼的特点以及其特有的制度和原则。在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中将详细介绍。在法律适用上若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的,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外国人委托律师只能委托中国律师等。但是,涉外 行政诉讼程序是根据涉外案件的特点制定的,具有“补充性”特点,它和行政诉讼法的其他规定的关系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因此,在涉外行政诉讼中,除适用涉外 行政诉讼的特别规定外,还需要适用行政诉讼程序的一般规定。 法律依据: 《宪法》 第3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权益。其中包括了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在诉讼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和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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