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法183条的规定 |
释义 | 公司因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一、公司法183条虽然赋予了股东请求公司解散的权利,但该权利不是随便行使的,同样要受到一定的条件限制: 1、首先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也就是股东间或者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导致公司的不能正常运行,且股东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或认可,使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瘫痪状态。 2、股东会除重大决议外不能顺利通过且董事会的决议同样也不能顺利通过,使公司的经营管理处于瘫痪状态。 3、在股东起诉前,首先应尝试其他有效的解决途径,缓解矛盾,恢复经营管理或者进行公司重组,如股东之间的协商,内、外部股份转让等方式来对公司进行修整或重组,在其他途径都不能解决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起诉。 只有在以上三点都具备的情况下,我们才可以对公司的解散予以考虑。 二、公司注销的流程: 1、公司应成立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同时将清算报告和注销申请书等材料,一起提交工商部门,进行清算备案。 2、在工商部门认可的报刊、媒体上发布注销公告,登报日期不得少于45天。 3、公告后,携带公司税务登记等材料,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4、办理税务注销后,携带注销证明等材料,到政务大厅工商窗口办理注销手续。 三、公司注销要满足的条件是: 1、被股东起诉请求解散公司后注销; 2、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注销; 4、被吊销、责令关闭或撤销; 5、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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