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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伤情鉴定委托书必须24小时开具吗
释义
    伤情鉴定委托书一般在24小时内开具。
    伤害案件受理后,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民警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伤害人到案发地县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进行鉴定。如果被伤害人住院治疗的,办案民警应当适时与刑事技术部门联系进行鉴定。
    对于伤害案件的当事人对县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出具的人身伤害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或者办案部门有异议的,经所在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的部门由办案部门委托所在省辖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部门进行。对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的重新鉴定暂由办案部门委托原所在省辖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部门进行。
    以原始损伤为鉴定依据的,法医应在重要的时间节点内,重症或昏迷期间,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操作规范,通过公对公到医院病房调查伤员,公对公取证,确认伤员当时伤情和客观伤残状况,划分伤情等级。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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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4:2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