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提供价值200万元的设备一套,货到后付款,丙在该买卖合同书上签上保证人丙字样,2014年五月31日,乙收到设备但未付款,2014年11月20日,甲要求丙承担担保责任,丙未履行保证债务,2015年1月4日,乙将自己的一间店面,抵押给丁,乙借款200万元,借期一年,丁为保证自己的债权,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期间内,甲不得转让给该店面,并将该合同进行了登记,但是仍未能谈和业务,最后2016年1月10日,被丁起诉至法院,1月15日查封,用来抵押的店面,同时通知了承租人戊,2016年5月15日,甲向乙请求履行付款义务,乙未履行,2016年11月30日,甲以乙丙为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支付所欠货款,丙承担连带责任,请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