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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现行的辐射防护基本安全标准是2002年颁布的
释义
    我国现行的辐射防护基本安全标准是2002年颁布的《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辐射防护的基本原则常称辐射防护原则如下:
    1、实践的正当性。对于任何一项辐射实践,只有在综合考虑了社会、经济和其它有关因素之后,经过充分论证,权衡利弊,只有当该项辐射对受照个人或社会所带来的利益足以弥补其可能引起的辐射危害时,该辐射实践才是正当的;
    2、辐射防护最优化。在辐射实践中所使用的辐射源(包括辐射装置)所致个人剂量和潜在照射危险分别低于剂量约束和潜在照射危险约束的前提下,在充分考虑了经济和社会因素之后,个人受照剂量的大小、受照射的人数以及受照射的可能性均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这也是有时称之为ALARA原则。剂量约束小于等于国家辐射防护标准中规定的个人剂量限值;
    3、个人剂量限值。由于利益和代价在人类群体中分配的不一致性,虽然辐射实践满足了正当性要求,防护与安全亦达到了最优化,但还不一定能够对每个人提供足够的防护。因此,必须对个人受到的正常照射加以限制,以保证来自各项得到批准辐射实践的综合照射所致的个人总有效剂量和有关器官或组织的总当量剂量不超过国家标准中规定的相应剂量限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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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9:5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