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基本条件:(一)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违 法违纪行为; 2、学习成绩优良,具备规定的外语和计算机能力; 3、一般为应届毕业研究生,上海普通高校、国务院所属高校、列入211工程的地方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参加国家与市政府鼓励的就业项目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4、以与第(二)款规定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一般应为直接录用)。(二)用人单位一般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费企业机构,以及符合本市产业 发展方向、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 (含)以上且在2005年4月1日前注册登 记的各类企业(应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除外)。二、学业要求:(一)学习成绩的基本要求为: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二)获得大学四级证书或四级成绩达425分以上证书(外语专业不作要求(三)获得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文科学生为 一级 ,理工科学生为二级;研究生可免于提交)。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语和计算机能力不做上述要求:1、体育类和艺术类;2、因“支边”“支内”父母一方户口由上海迁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