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劳动仲裁中的出庭是指在仲裁庭通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后,由当事人按其通知的内容按时参与开庭审理,在庭上进行陈述和辩论、质证的仲裁活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