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请参考以下内容: 住房公积金 提取程序为: (1)职工 住房公积金提取 ,首先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属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二联)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一式二联),加盖公章及财务印鉴; (2)缴存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本人 身份证原件 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 (3)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将转账支票交回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按所列金额给付职工现金。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提取 个人住房公积金 : (一)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提取申请人应是产权人、产权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同户成员,提取有效期限为产证发证日起6个月); (二)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适用于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或城镇私房); (三)离退休或者到达法定的离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 (四)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 终止劳动关系 ; (五)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 (六)非沪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 (七)一次性提前结清购房贷款本息。(结清提取有效期为结清之日起3个月,结清时已使用公积金的除外); (八)重复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需合并;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十)职工因下述三种情况: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本人、配偶或直系血亲患重病、大病; 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公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从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 提取住房公积金 用于住房消费; (十一)职工因下述三种情况: 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 承租 经济适用住房 ; 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且月 房屋租赁费 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