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改名申请书 该市区该地区公安局: 本人现用名的名字,性别,汉族,在哪年月日出生于该市的那个医院。 名字是本人原名,自出生时起一直沿用至今,申请人现在所有的 身份证 明文件、学历证书、银行帐号和 社会保险 登记等均使用这一名字,申请人在使用现用名期间没有进行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没有任何不良的社会记录。 只因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经常遇到重名的情况,给正常的生活、工作带来许多不便,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特向贵局提请将本人的现用名的名字更改为的名字,望同意为切! 申请人: 年月日。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