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⑴是申请获得批准,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⑵非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⑶非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⑷不是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不是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 法律客观: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第三条 1.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可分为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 2.民用建筑按地上建筑高度或层数进行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高度不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0m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为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