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的内容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被收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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