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回收固定资产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回收固定资产就是指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在终结点报废清理或中途变价转让处理时所回收的价值。具体如下: 1、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2、 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手段,也是企业赖以生产经营的主要资产。从会计的角度划分,固定资产一般被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等。 3、 固定资产的主要特点:固定资产的价值一般比较大,使用时间比较长,能长期地、重复地参加生产过程。在生产过程中虽然发生磨损,但是并不改变其本身的实物形态,而是根据其磨损程度,逐步地将其价值转移到产品中去,其价值转移部分回收后形成折旧基金。 折旧范围: 1、对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与不需用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人账的土地不提折旧,这是我国企业会计制度的一贯做法,新制度也不例外。这样规定,更多考虑了历史成本原则及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准则规定企业持有的未使用或不需用固定资产也要计提折旧,故折旧范围比新制度扩大了。从理论上讲,准则的上项规定有不合理之处:既然固定资产本期没有使用,就不能提供收入,若计提折旧,不仅折旧费用无法对象化,更主要的是不符合配比原则。准则之所以将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也纳入折旧范围,一是考虑它们存在无形损耗,而且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无形损耗在加快; 2、堵塞企业利用上述资产不提折旧的规定进行利润操纵,准则已从年初起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面临的问题是,这些企业对以前年度取得、但因种种原因未使用或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在按准则规定计提折旧的同时,对以前年度的折旧额是否整。考虑到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较长,进行追溯调整比较麻烦,故准则规定的衔接办法是不予追溯。 综上所述,回收固定资产就是指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在终结点报废清理或中途变价转让处理时所回收的价值。对于建设项目而言,可以按主要固定资产的原值乘以其净残值率来估算在终结点上发生的回收固定资产余值。在生产经营期内提前回收的固定资产余值可根据其预计净残值估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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