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法院调解书需要开生效证明吗 1、法院调解书不需要开生效证明。只要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就生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调解即具有法律效力。在调解书送达之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的或调解书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调解不成立,法院应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二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二、判决书生效证明怎么开 开判决书生效证明,视情况而定: 1、如果是二审判决,则作出即生效,在宣判时候即可索要生效证明; 2、如果是一审判决,分四种情况: (1)被告到庭应诉的,在宣判之日起,十五日后,可向作出判决书的审判庭索要生效证明书; (2)被告未到庭应诉,即缺席判决的,需公告期满后,再过十五日,从公告发出后过75天,可索要生效证明; (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从送达次日起过十日,可索要对民事部分的生效证明,刑事部分不需要生效证明; (4)涉外案件,因上诉期为30日,应当在向涉外方送达后30日,方可索要生效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