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车险代位追偿的前提条件:(1)事故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2)投保了车损险;(3)事故责任明确,有第三责任方,且被保险人未放弃索赔权。公民在购买车辆之后,可能会给车辆购买保险,如果后期被投保的车辆因为保险人之外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等的原因而受到了损害,保险人因为损害的发生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那么保险人就享有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一、为什么代位追偿原则不适用于人生保险 财产保险的标的价值是可以确定的,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赔偿额度也是可以确定的。因此,财产保险适用补偿原则,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受到的损失。保险人在进行赔偿后,就在赔偿限额内取得了对该保险标的的权利,因为财产权利是可以转移的。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者身体,是无法确定其价值的。人身保险适用定额保险原则,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但这一金额并不代表被保险人的价值,只是双方约定的一个金额,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同时,人的生命或者身体与财产不一样,是不可能发生权利转移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后,并不能由此而取得任何权利。因此,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即人身保险的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