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所谓资本三原则,是指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这三个原则被视为大陆法系公司法的核心原则,保证公司独立、完整,保证法定资本制得以实现。 1、资本确定原则,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经过法律的确认或者取得公示的效力,并以此作为其他法律规则的基础依据。其具体制度包括: (1)对出资的形式、对价的规制; (2)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制; (3)资本实际缴纳,即使是分期缴纳,也应当最终达到100%出资; (4)资本比例的要求; (5)资本公告制度,即注册资本必须公告以便确保相对人获得一个稳定的预期。 2、资本维持原则,也称资本充实原则,指公司存续期间,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本,以达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这一原则要求实缴资本和注册资本的一致,如果不一致,也要保证公司维持一个和注册资本相当的实缴资本。其具体制度包括: (1)有限公司初始股东对现金之外的出资负有价值保证责任,而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股份公司不得以低于股票面额的价格发行股份; (3)除非依照特别规定的目的和程序,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 (5)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之前不得分配利润; (6)公司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7)公司的股票和债券之间的转换受到严格限制; (8)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等。 3、资本不变原则,意味着公司的注册资本确定以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不过不允许增加或减少资本的公司法是不可想象的,因此这一原则实际上意味着资本变动的公告。其具体制度包括: (1)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的,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修改章程,办理变更登记,并应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2)登记(合并、分立)的事项变动,以及资本变动,应当进行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