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传真订立合同有以下风险:1. 传真保存时间短,证据使用时的证明力受影响;2. 对原件认定不一致,传真只是原件的副本,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3. 传真和复印难以区分,容易伪造。 法律分析 传真形式订立合同存在以下风险:1. 传真件的保留时间短,影响其作为证据使用时的证明力;2. 对原件的认定不统一,传真件实质上是原件的复制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3. 传真件和复印件难以区分,容易造假。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该内容由 朱晓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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