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统一监制并组织实施管理;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和使用。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括常服、值勤服、作训服、多功能服、制式衬衣及警帽、领带、腰带、纽扣等。 本规定所称标志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时佩带的专用标志,包括帽徽、警衔标志、领花、胸徽、警号、臂章等。 第三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统一监制并组织实施管理。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由公安部统一配发。 第七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穿着和佩带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严禁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 第十三条 人民警察应当爱护并妥善保管配发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将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赠送、出借或者出卖给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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