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如下: 1、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统一监制并组织实施管理;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由公安部统一配发; 3、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指定的企业生产。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由公安部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 4、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生产供应计划生产,不得超计划生产,不得将生产任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 5、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和使用; 6、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穿着和佩带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严禁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7、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作商业性广告。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着装单位违反规定,擅自扩大着装范围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