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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风险的四要素分别是
释义
    风险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
    1、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扩大损失幅度的原因和条件。一般根据风险因素的性质划分为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三种类型。
    实质风险因素又称物理风险因素,是有形的并能直接影响事物物理功能的有形因素。
    道德风险因素是与人的品德修养有关的无形的因素,即是由于个人的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发生,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或人身伤亡的原因或条件。
    心理风险因素是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无形因素,又称风纪风险因素。它是由于人们主观上的疏忽或过失,以致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扩大损失程度的因素。
    以上三种风险因素中,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属于与人的行为有关的风险因素,故二者归入无形风险因素或人为风险因素。
    2、风险事故
    风险事故是指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
    3、损失
    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者构成的统一体。这三者的关系为:
    (1)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扩大损失幅度的条件,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
    (2)风险事故是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是损失的媒介;
    (3)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故风险事故发生会造成损失。
    法律依据
    《合同法》
    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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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6:4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