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救助情况包括哪些 |
释义 | 包括: 1、最低生活保障 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是保证基本生活的生活费用补贴, 是为贫困人口提供的一种救济。它具有临时性,原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或家庭,如果收入有增加,超过了规定的救济标准,则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2、特困人员供养 国家对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能力的列入特困人员供养名单。 3、受灾人员救助 指的是遭受了自然灾害的受灾人群,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人们规定的一种补助。 4、医疗救助 指的是因为贫困而没有经济能力进行治病的公民实施专门的帮助和支持。它通常是在政府有关部门的主导下,社会广泛参与,通过医疗机构针对贫困人口的患病者实施的恢复其健康、维持其基本生存能力的救治行为。 5、教育救助 指国家或社会团体、个人为保障适龄人口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在不同阶段向贫困地区和贫困学生提供物质和资金援助的制度。其特点是通过减免、资助等方式帮助贫困人口完成相关阶段的学业,以提高其文化技能,最终解决他们的生计问题。 6、住房救助 指政府向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要保障的特殊家庭提供现金补贴或直接提供住房的一种社会救助项目。其实质和特点就是由政府承担住房市场费用与居民支付能力之间的差额,解决部分居民对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 7、就业救助 是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党和政府各项促进就业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就业服务机构为主的有关部门的具体帮助,实现再就业,以此达到增加家庭劳动收入,摆脱贫困的目的。 8、临时救助 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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