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子如果被法院拍卖本钱归还吗? |
释义 | 房子被法院拍卖不会归还本钱。 拍卖房产程序如下: 1、到房管局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产权; 2、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3、评估结果出来后,根据评估价值,确定拍卖保留价; 4、委托拍卖公司对房屋进行拍卖。拍卖活动由拍卖公司组织实施; 5、拍卖成交的,法院作出裁定,确定拍卖结果的法律效力; 6、无人竞拍或者拍卖失败的,法院可以在第一次拍卖保留价的基础上降价10-20%,再次委托拍卖公司拍卖; 7、二次拍卖仍失败的,法院可以以第二次流拍的价格进行为期60天的变卖。 经过多次拍卖,最终未成交的,法院会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接受以物抵债的,法院做出裁定,将房屋以最终流拍价抵债给案件申请执行人。 不接受以物抵债的,法院会对拍卖的房屋予以解除查封,申请人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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