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工资能否翻倍?通过倒签劳动合同实现吗?
释义
    倒签劳动合同不能放弃双倍工资权利,劳动者同意倒签是为了配合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补签劳动合同与倒签劳动合同的区别在于签订日期是否与实际签订日期一致。无论是补签还是倒签劳动合同,都应当在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然而,这种行为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不符,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
    法律分析
    一、倒签劳动合同能要到双倍工资了吗?
    劳动者同意倒签劳动合同的行为不能视为放弃主张双倍工资的权利。首先签订劳动合同本向是用人单位的一项义务,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其次,同意倒签的行为亦是配合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的行为;最后,放弃权利应当以明示或者法律规定的默示方法放弃。正如放弃继承权的行为要以明示的方法放弃一样,继承权是法律规定的,其本身属于一项主动性权利即无需作出任何意思即可取得,除非明示确表示放弃;而放弃赠与,则无需以明示的方法,因赠与首先是赠与人将权利转交的一个要约,受赠人如要取得必须要有相应的承诺,即一个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一个表示接受。受赠人作为被动性的权利接受者,只能通过他人的的行为方能取得,而并非与生俱来的。而默示方法即法律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因此如果劳动者要主动放弃双倍工资,必须以明示的方法方能使用人单位解除双倍工资的困扰。
    二、劳动合同补签和倒签的区别是什么?
    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劳动者提供劳动一段时间后又与劳动者补签了合同,而且合同的期限也往往会将前段未签合同的期间予以覆盖,即构成所谓的“倒签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签订劳动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但签订日期为补签合同的时间,则构成“补签劳动合同”。
    “补签劳动合同”与“倒签劳动合同”主要区别在于签订合同的落款日期是否与实际签订日期一致:“倒签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是劳动关系建立之初的时间,补签劳动合同的时间是签订的当前日期。
    从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上来讲,无论补签还是倒签劳动合同,都是劳动关系双方在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体现和对未来预期的承诺一般不会给双方当事人造成损害,但却与《劳动合同法》要求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不符,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
    结语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同意倒签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放弃主张双倍工资的权利。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者同意倒签是为了配合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放弃权利应当以明示或法律规定的默示方法进行,劳动者如果要主动放弃双倍工资,必须以明示的方法解除用人单位的困扰。补签劳动合同和倒签劳动合同的区别在于合同签订日期,补签是在事后签订并往前移期限,而倒签是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初签订。无论是补签还是倒签劳动合同,双方应在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达成一致,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是劳动法的立法本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24 10:5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