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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变电站征地程序是怎样的?
释义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1、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发布征地土地公告
    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批准
    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内张贴《征地土地公告》。该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社保情况;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5、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6、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市、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偿登记资料,在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内张贴。该公告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和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社保费用的筹集方法、缴费比例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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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4: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