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全文明措施费支付比例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安全文明措施费支付比例规定:住建部拟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规定,由原来的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变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给承包人。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用组成: 1、安全资料的编制、安全警示标志的购置及宣传栏的设置; 2、“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的费用; 3、施工安全用电的费用,包括电箱标准化、电气保护装置、外电防护措施; 4、起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含井架、门架)及外用电梯的安全防护措施(含警示标志)费用及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层间安全门、防护棚等设施费用;5、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费用; 6、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栏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 7、施工现场安全防护通道的费用; 8、工人的防护用品、用具购置费用; 9、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费用; 10、电气保护、安全照明设施费; 11、其他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四条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项目组成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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