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租地建厂房到期后厂房一般归出租人所有。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对租赁土地进行添附修建厂房,厂房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归属于同一人,租地到期双方就土地返还时厂房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折价归出租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