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3、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