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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共场合录像侵犯肖像权吗?
释义
    公共场合录像属于侵犯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行为就是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一、哪些情况下可以合理使用他人肖像
    可以合理使用他人肖像情况: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必要时使用肖像权人公开的肖像;
    2、为了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和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应当在必要的范围内制作、使用和披露肖像权人的肖像;
    4、为了展示特定的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和披露肖像权人的肖像;
    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和披露肖像权人的其他行为。
    二、肖像权是人格权吗
    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采用摄影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肖像权为人格权之一种,是自然人对于肖像的制作权和标表使用权。法律上的肖像为自然人人格的组成部分,肖像所体现的精神特征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转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质利益。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是基于肖像上多方面体现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肖像权规定,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警方有权保留使用权。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可先协商,如拒不撤销者,可依法进行起诉,申请司法保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肖像权的内容包括:(1)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2)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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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4 23:3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