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 然而,四人在地铁车厢内的夸张行为扰乱了地铁车厢的公共秩序,而且有视频为证,这是不争的事实。《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明确规定,扰乱地铁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公共秩序的,处警告或处200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据此,熊某、娄某、江某三人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而摄影师张某则被警方处以行政罚款。 最后仟律网律师提醒广大网友:不管你从事什么行业,目的是什么。总而言之,任何行为都只能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否则很可能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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