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人管。在看守所被打的可以要求看守所严查,受害人或者家属可向其上级机关、人民检察院投诉控告,并追究打人者,并追究打人者的法律责任。嫌犯已经被控制,警察仍继续使用暴力的属于违法行为,可以到该警察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督察那里投诉。在押人员之间发生互相殴打的,警察会制止。 具体如下: 1、监狱人民警察对罪犯执行刑罚,要保障罪犯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如果有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2、被监狱里的犯人打,由当事人或当事人家属向狱警,或更高一级的监狱警官举报监狱服刑人员的违规行为。 到看守所会通知家人,收到通知的时间一般在拘留后的24小时之内。因为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拘留或者逮捕后,会立即将其送往看守所羁押。且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必须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除外,前述情形消失后,仍应立即通知家属。 看守所对人犯的武装警戒和押解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任。看守所对执行任务的武警实行业务指导。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看守所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随时巡视监房。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看守所实行一日生活制度,在押人员严格按照制定的时间作息。在押人员晚上有观看电视的时间,电视结束后按照排班,轮流值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四条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