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工程暂列金额通常都是按照税前金额的5%来计取的,暂列金额一般不得超过估算总造价的20%。 不同工程在暂列金额计取上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很多工程都会有暂列金额,用于预防工程过程中出现的无法预估的费用。暂列金额都会有一定比例的限制,暂列金额的数目并不是工程招标人可以任意决定的,虽然在工程预算中会有暂列金额,但是在实际工程费用结算时,暂列金额并不会在结算的基数内。 暂列金额主要包括项目: 1、工程中的施工费用; 2、所提供的的材料或服务的费用; 3、处理意外事件的费用这三项。 综上所述,暂列金额指的是工程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暂定并且包括在合同价格里的款项。暂列金额可以用在对合同以外的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上,或者用在工程因某些因素产生变更时的价款调整上,还可以用在工程中的意外事故的赔偿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