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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花瓶掉落砸伤行人,由谁承担责任
释义
    案情介绍:
    某天下午,李某在小区9号楼下被高处坠落的花瓶砸中致伤。经公安机关调查,因小区内监控摄像头损坏未及时维护,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且该小区物业从未加强文明装修倡导,也从未宣传禁止高空抛物。李某将9号楼3层以上的住户和小区物业公司均告上法庭,庭审中,10层住户高某提供全家在案发前后均在外旅游的车票、住宿记录等。本案中谁应承担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
    评析:高空抛物事关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民法典规定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由于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除高某外的3层以上住户作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应对李某承担补偿责任,在补偿后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由于小区物业没有采取加强宣传、维护监控等安全保障措施,亦应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一、高空坠物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责任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有二,一是侵权人,二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前者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后者适用的是公平责任。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义务的适用前提是经有关机关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中的“难以”应理解为“不能”,并具有“客观不能”和“当时不能”双重含义。“客观不能”,是指经过有关机关调查不能找到具体侵权人,或者受害人的举证证明无法达到诉讼法上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标准。“当时不能”,是指承担责任时尚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事后发现具体侵权人,不影响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事先补偿义务。此外,在高楼坠物致人损害的情况下,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与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在适用上存在交叉,因为实践中很难界定掉落的烟灰缸、花盆、菜板究竟属于抛掷物、坠落物还是搁置物。通说认为,该两条的区别在于能否确定坠落物品的归属和具体侵权人,能则适用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不能则适用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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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8:5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