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为加强对中山市小微企业的扶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小微企业发展上规上限,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粤府〔2010〕3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粤府〔2013〕115号)、省金融办《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粤金〔2013〕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