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原则 |
释义 | 法律分析:事权,就是政府的行政权利和责任。 财权,就是政府的处理财产的权利。 一般而言,事权、财权、财力三要素达到匹配,才能使一级政府运转正常。 相对于事权,财权和财力都是手段,是为履行特定事权服务的。 政府间财政关系涉及三要素:事权、财权、财力,各种不同类型的体制都是这三要素不同的组合而形成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第四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五条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