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转移办公地点的公司的欠债人; 2、证照不齐全的公司的欠债人; 3、频繁招人换人的公司的欠债人; 4、官司不断的公司的欠债人; 5、法定代表人更换的公司的欠债人; 6、租赁合同到期的公司的欠债人; 7、公司构架复杂的公司的欠债人; 8、有无良法律顾问的公司的欠债人; 9、没有不动产资产的公司的欠债人; 10、拖欠时间满两年以上的债务; 11、被法院查封财产的公司的欠债人; 12、经常做被告的公司的欠债人; 13、承诺还债永不兑现的公司的欠债人; 14、承诺还债但无措施的公司的欠债人; 15、承诺还债但措施虚假的公司的欠债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