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灵活就业人员,如果现年龄女不满55周岁,男不满60周岁,可以一次性补缴至年龄差额年限,即53周岁补缴13年,后面按年续缴至55周岁或者60周岁;如果年龄已达法定退休年龄,那就一次性补缴15年;如果此前有缴纳记录,达法定年龄后,延长5年仍旧不够15年的话,可以补缴至15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