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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竞争性谈判一定是低价中标吗
释义
    竞争性谈判没有要求最低价中标,既然是竞争性谈判,涉及到谈判,其中还会有很多的细节需要沟通,在谈判中还会有新的补充,不会出现最低价中标的情况,而是选择最符合条件的单位。
    一、竞争性谈判属于招标方式吗
    竞争性谈判不属于招标方式。而是政府采购的一种实施方式,需要明确的是,政府采购和招标是有区别的,关键的区别点在于采购主体以及采购资金来源。竞争性谈判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3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需要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有哪些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如下: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该项规定不仅指投标人协商抬高、压低报价,或者以高、中、低价格等报价策略分别投 标,还可能对一些重要的技术方案、技术指标等实质性内容的协商。除此之外,同一招 标项目的投标人还可能分成两个以上的小集团,分别按照各自协商的原则和利益分配机 制串通投标、轮流中标;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是串通投标的一个极端表现,也即围标。实现这一目的的途径有 多种,包括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定标准和方法制定不同投标方案,故意非实质性响应招标 文件等;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包括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根据约定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准备和提交投标文件,提交 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按照约定放弃投标,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或者被宣布为中标的投 标人约定放弃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构成本项规定的串通投标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同一招标项目的不同投标人属于 同一组织成员;二是这些不同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在同一招标项目中采取了协同行 动。所谓协同行动是指按照预先确定的策略投标,确保该组织的成员或者特定成员中 标。需要指出的是,同一组织的成员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并不必然属于串标。
    5、投标人之间为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其他联合行动。 该项为兜底性规定,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如:共同放弃投标或者一致不提交资格预审文件 致使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导致招标失败。
    投标人之间有以下行为的,也会被视为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一、招标人与投标人间的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如下:
    1、明招暗定。招标人采用多种方式限制或排挤潜在投标人,或者是信息发布不对称,公开程度和公开范围不够,导致多家投标人报价失误;
    2、事后补偿。招标人事先与投标人串通,在超出投标人承受能力的情况下压低报价,中标后再由招标人通过变更设计或其他方式给予投标人额外补偿;
    3、透露信息。招标人将能够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透露给特定投标人,如在设有标底的项目中透露标底,使其以最接近标底的标价中标;
    4、量身定制。招标人在编制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时,围绕特定投标人的资质、业绩等情况,故意制定一些特殊的招标条件,以排斥其他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使特定投标人轻易就能中标;
    5、差别待遇。招标人通过操纵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不同投标人相同或类似的标书实行差别待遇,甚至在一些实行最低投标价中标的项目中,招标人以种种理由认定其他最低价标书为废标,以确保特定投标人中标。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投标,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规定处罚。
    总而言之,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有违法律的相关规定,以任何形式串通投标都是不合法的,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邀请招标跟竞争性谈判区别
    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有:概念不同、适用范围不同、适用法律政策不同、程序不同、谈判对象数量不同。邀请招标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3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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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3:0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