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兰州公积金贷款计算 |
释义 | 兰州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如下: 1.以还贷能力计算:贷款额度=[(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40%-借款人或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贷额]×12(月)×贷款年限。其中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2.以房屋价格计算: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比例。其中贷款比例根据不同类型来确定,购买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款的70%;建筑面积在90平米以下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款的80%。 3.以贷款最高额度计算,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公积金贷款的,且符合其申请条件的,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的,且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贷款最高限额为70万元。 4.以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所有参贷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20。 一、兰州公积金贷款上限最高50万。 兰州市个人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两年(含两年)以上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公积金贷款上限为50万元,其中具体规定单身职工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并且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总房价的70%。 二、兰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兰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有两个档位的变化,即5年期以上和5年期以下分别下调0.20个百分点和0.25个百分点。即贷款年限在530年(含30年)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从4.90%下调至4.7%;年限在1-5年(含5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率从4.45%下调至4.20%。 三、计算方法 1、计算方式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资助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资助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个人、单位月缴存额均采取四舍五入到元的方式计算处理。 2、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12。 工资总额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为依据,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职工当年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首月工资总额。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每年年初调整一次。 3、缴存比例 各缴存单位职工个人和单位的具体缴存比例分别由单位在7-12%的范围内确定,超过10%的需报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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