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员可以消除吗 |
释义 |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员,消除分析具体如下: 如果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列入其名单的一般期限为2年,2年之后才会予以撤销;如果失信被执行人以暴力或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司法机关执行,情节严重的,屡教不改的,或者犯有多次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1到3年。 失信被执行人的流程如下: 1、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失信行为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 2、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3、人民法院制作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证明被告人主体信息的证据材料如下 : 1、被告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收集证明被告人身份信息的户籍资料; 2、被告人为单位的,应当收集该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该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身份信息、职务等材料。 综上所述,如果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的,改正错误,纠正自身的失信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一) 执行人未履行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三)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四)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六)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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