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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社会环境的污染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外部原因
释义
    一些人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的负面影响而失去道德伦理,贪图享乐,追求金钱和美色,在外包"二奶",养情妇,对婚姻和家庭毫无责任感,最终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反目成仇。
    一、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一)未成年人的心智不成熟
    这个时期心理上总的特点是:充满错综复杂的矛盾,具有很大可塑性,认识能力还比较低,认识带有很大的表面性、片面性。自我控制能力薄弱,缺乏应有的理智,感情冲动时就容易犯错误。
    (二)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偏离,哥们义气重
    现在的未成年人受社会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使他们狂热的追求物质享受,爱慕虚荣,花钱大手大脚,当满足不了不了对金钱的欲望时,他们就去盗窃、抢劫,所以在犯罪案件中盗窃、抢劫的比例是非常高的。且未成年人在道德上是非颠倒、善恶不分,把哥们义气关系奉若神明,不少未成年人因哥们义气而步入犯罪,当我调查时问道为什么要跟着去盗窃时,竟然回答说我们是哥们呀,要是我不去的话,显得我不够义气,怎么行啊!
    (三)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存在诸多问题
    经过走访及审前调查的了解,未成年人犯罪所生活的家庭大多是离异家庭,父母关系不和谐,都放松了对子女的教育。父母对他们缺乏沟通、了解,最终走上犯罪道路。最近有两名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前调查,其中一个是父母分居十多年,母亲随他人生活,都很少过问孩子,于某在县城某所学校上学,初中未毕业就不上了,和班上的几位同学成群结伙,一起盗窃。所以家庭教育对一个孩子的人生有着很大的作用。
    二、夫妻因第三者离婚第三者犯法吗
    第三者介入是一种反社会主义婚姻道德、妨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往往导致合法夫妻感情不和,引起离婚。对于有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有的虽属因第三者介入而引起夫妻不和,但如果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尚好,夫妻感情尚完全破裂,应采取积极措施,断绝有过错一方与第三者的联系,并进行批评教育,提出其不正当的离婚要求是错误的,尽量调解和好;也可以驳回起诉,给进一步进行调解工作创造条件,以观后效;对调解不成,可判决不准离婚。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实施了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四种违法行为之一。具体包括:重婚;有配偶这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如果实施的是法定违法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例如:吸毒、赌博、通奸、嫖娼、卖淫等行为而至使婚姻破裂导致离婚的,或者实施了前述四种特定违法行为但并未导致离婚的都不属于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范畴。
    2、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是指配偶过错方因实施了法定的违法行为而导致婚姻破裂从而离婚,基于此,无过错方受到的财产或非财产损害,具体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财产上的损害是指,由于过错方的行为造成无过错方的财产上的灭失或毁损。包括直接受到的损失和间接上受到的损失。人身损害是指,过错方的过错行为造成无过错方的身体上的伤害。精神损害是指,过错方因实施特定的违法行为致使无过错方产生悲伤、恐惧、怨恨、羞辱等精神上的痛苦而遭受的损害。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具有因果联系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具有因果联系是指过错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引起离婚,并且造成无过错方物质或非物质损害的直接原因。如果这个关系不成立,则过错方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4、实施违法行为一方必须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实施违法行为一方必须在主观上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违法行为必然或可能损害配偶的合法权益,并且导致婚姻破裂,而主观上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过错并非是离婚行为本身,而是导致离婚的过错行为。这些过错行为不仅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和道德,并造成对他人的损害,而且还体现了法律和道德对行为人的否定性评价。
    5、有离婚事实的发生
    有离婚事实的发生是指违法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造成离婚的后果。如果不具备该要件,即使有民法典的四种违法行为的发生,但没有离婚,则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只有离婚的发生,无过错方才能行使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离婚是由于一方法定违法行为的后果,而离婚损害赔偿则是无过错方针对过错方的法定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无过错方财产、人身和精神上的损害提起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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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9 7:3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