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为打击、治理、惩戒实名制办理手机卡、银行卡(包括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以出售、出借、转借等方式提供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或者其他违法犯罪的行为,一经发现嫌疑人,便冻结其手机卡和银行卡。其中的手机卡既包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也包括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也包括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也就是平时所说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定即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故本案应当依据特别规定优先适用的原则认定被告人段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