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构成反倾销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 2、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3、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八条 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一)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包括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者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或者消费的数量是否大量增加,或者倾销进口产品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二)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包括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削减或者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压低等影响; (三)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 (四)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 (五)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 对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应当依据事实,不得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 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依据肯定性证据,不得将造成损害的非倾销因素归因于倾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