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无主快递不能随意处置。 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管理办法》等规定,邮政企业寄递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邮件,当地省级邮政企业应当对经过确认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按照时间顺序予以分类登记保管。《办法》还规定,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邮件,在保管期限内,邮政企业应该妥善保管,不得泄露用户的通信秘密;不得抽拿、隐匿;不得私自拆处理和销毁。自省邮政企业确认超过保管期限又无人认领的,才由省级邮政企业在省级邮政管理机构的监督下销毁。 法律依据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管理办法 》 第二条 邮政企业寄递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和其他邮件的保管、处理及销毁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邮政企业对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邮件无法投递的情形包括:(一)收件人地址书写不详或者错误;(二)原书地址无该收件人;(三)收件人迁移新址不明;(四)收件人是已经撤销的单位,且无代收单位或个人;(五)收件人死亡,且无承继人或代收人;(六)收件人拒收邮件或者拒付应付的费用;(七)邮件保管期满收件人仍未领取;(八)其他原因导致邮件无法投递。 第四条 邮件无法投递,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处理:(一)寄件人地址不详;(二)寄件人声明抛弃;(三)邮件退回后寄件人拒收或者拒绝支付有关费用;(四)邮件保管期满寄件人仍未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