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建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全文共九章八十二条。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一、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废止时间 经2010年12月31日第六十八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改下列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8日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 2、《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1993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30号发布) 3、《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43号发布) 4、《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4号修正) 二、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要如何上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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