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买乡镇自建房怎样办理手续 |
释义 | 购买乡镇自建房的办理手续如下: 1、办理相关条件的证明:申请人需要证明自己是本乡居民,而且只有一处住宅,户籍所在地是当地,并且确实有建设房屋必要的这证明; 2、在办理农村自建房房产证的时候,需要提交本人户口以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以及复印件; 3、农村自建房申请流程:业主需要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村委会同意之后只要在申请证明上签字盖章,然后向乡建办提出申请,乡建办工作人员会去实地进行勘查,如果符合条件的就会同意建房,到乡建办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并填写相关的内容,乡建办签字同意之后会由乡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核实同意,再将申请书交给县规划建设局审批,审批通过之后,申请人就可以建房了。 农村自建房屋条件: 1、农村居民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 2、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 3、农村居民建房限额标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限额面积为180平米,使用农用地的限额面积为140平方米; 4、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一户一基”; 5、农村村民在出租、出卖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6、严禁非农户和其他人员在本村购买宅基地。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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