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回答 领取条件,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青岛市参保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发生在2021年,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根据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在青岛市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实行分档补助,其中: 缴纳失业保险费5年及以上的,补助标准为400元/月; 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含)至5年的,补助标准为200元/月; 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足1年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补助标准为100元/月。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按月领取最长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 《关于延长失业补助金申请受理期限的公告》公告1、失业补助金根据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在青岛市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实行分档补助,其中: 缴纳失业保险费5年及以上的,补助标准为400元/月; 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含)至5年的,补助标准为200元/月; 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足1年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补助标准为100元/月。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按月领取最长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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