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如何办理 |
释义 | 新进入本市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本市,需要办理如下手续: 1.需要所在单位为职工办理开户以及缴存手续 2.本人需要携带公积金卡、身份证及一份复印件,到所在的单位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管理部门申请开具缴存证明,管理部需要在缴存证明上为职工提供银行转账账号。 3.迁入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职工在当地的缴存款项划转至管理部提供的银行转账账户内。 4.职工现在所在的单位为职工办理补缴手续。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缴存人转入单位为缴存人办理缴存登记,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缴存人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 (二)缴存人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申请书》,转入单位签章确认后,连同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送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制《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联系函》。 (三)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缴存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申请书》、身份证及原住房公积金缴存有效凭证复印件及《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联系函》一并发送至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送的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根据缴存人委托,将转移资金转账或汇至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并向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送《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办结单》及银行转账或汇款票据复印件。 (五)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转入的资金记入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并告知缴存人。 二、其他事项 (一)资金中心住房公积金内部转移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其他外部转移业务办理规程不变。 (二)异地中心因特殊情况未正常接入使用平台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按照现行外部转移业务规程办理。 公积金可以异地使用,不过要符合以下条件: 1、省公积金全省通用 如果客户缴纳的是省公积金,那么在全省范围里面不同的城市之间是可以使用的,不过缴纳省公积金的群体并不多,大部分缴纳的是市公积金,客户可以查看自己的公积金账户进行确认。 2、两地之间公积金能互认 如今有不少城市之间已经签署了公积金互认互贷的协议,就算不是不同省份的两个城市之间,也可能已经做到了公积金互认互贷,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在异地也可以使用公积金。 3、完成了公积金异地转移 客户也可以选择将自己在异地缴纳的公积金转移过来,资金进入现有的公积金账户以后就可以在本地正常使用了,以后在贷款或者是支取的时候都会方便一些,客户可以联系当地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咨询。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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