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未销售侵权商品的一般不构成侵害商标权。但若存在其他侵权行为的除外。例如行为人伪造、变造他人注册商标,或故意为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帮助或便利条件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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