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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性骚扰与性侵犯的差异
释义
    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在犯罪客体、犯罪对象、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强奸罪侵害的是妇女的拒绝性交的自由决定权,而强制猥亵罪侵害的是性交以外的性权利的自愿选择。强奸罪仅限于女性,而强制猥亵罪不限性别。强奸罪涉及性交行为,而强制猥亵罪没有性交动作。强奸罪具有奸淫妇女的目的,而强制猥亵罪不具有奸淫的目的。
    法律分析
    具体而言,两罪的区别如下:
    (1)、犯罪客体不同
    虽然两罪侵犯的都是性自由权,但强奸罪侵害的是妇女拒绝性交的自由决定权。强制猥亵罪侵害的是性交以外的性权利的自愿选择。
    (2)、犯罪对象不同
    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女性,包括十四周岁以上的妇女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男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对象,这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有关。对于奸淫男性的行为,只能定强制猥亵罪。而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为十四周岁以上的人,猥亵不满十四周岁儿童的,定猥亵儿童罪。可见,强制猥亵罪不限性别,男性和女性均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3)、客观方面不同
    强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使妇女陷于不敢、不能、不知反抗的状态,对妇女实施奸淫。而强制猥亵罪是指性交以外的其他侵犯他人性自由的行为,但并没有性交动作。
    (4)、主观方面不同
    强奸罪是具有和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故意。强制猥亵罪是性交以外侵害性自由的故意。即强奸罪有奸淫妇女的目的,而强制猥亵罪不具有奸淫的目的。
    拓展延伸
    性骚扰与性侵犯:法律界的界限
    性骚扰与性侵犯在法律界有着明确的界限。性骚扰通常指非自愿的性言语、行为或姿态,旨在侵犯他人的性自主权和尊严。而性侵犯则更为严重,指非法的性接触、强奸或性暴力行为,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尽管两者都涉及性的不当行为,但性侵犯的性质更为严重,其行为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更为深远。法律对性骚扰和性侵犯有着不同的界定和处罚标准,以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并惩治犯罪行为。因此,准确理解并区分性骚扰和性侵犯的界限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和个人尊严至关重要。
    结语
    总结起来,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在犯罪客体、犯罪对象、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强奸罪侵害的是妇女的自由决定权,犯罪对象仅限于女性,行为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的性交行为。而强制猥亵罪侵害的是性交以外的性自由,犯罪对象为十四周岁以上的人,男性和女性均可成为对象,行为没有性交动作。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和个人尊严,准确理解并区分性骚扰和性侵犯的界限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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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9:4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