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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征兵预备役的定义是什么?
释义
    预备役兵是具有民、兵一体特点的兵役人员,既参与民兵组织,又服役于预备役部队。他们以士兵身份履行军事义务,同时以民的身份参与社会生产劳动。加入预备役士兵需要忠于祖国、人民,遵守法律和军队规章,年龄在18-35岁之间,身体健康。
    法律分析
    预备役兵是指依法被确定服士兵预备役人员,即是兵又是老百姓,一身二任、双重身份,具有民、兵一体的特点。
    预备役士兵在和平时期,在有民兵组织的单位,参加民兵组织,在有预备役部队的地方编入预备役部队,服士兵预备役,参加预备役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以兵的身份,履行服兵役的义务;参加社会生产劳动是民的身份,履行一般公民的义务。
    加入预备役士兵的条件是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热爱社会主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符合兵役法规定的士兵预备役的年龄,即18-35岁;身体健康。
    拓展延伸
    征兵预备役的法律规定和应用
    征兵预备役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具备一定年龄和身体条件的公民进行征召,并在不参与实际军事行动的情况下进行军事训练和准备的制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征兵预备役的实施范围、条件和程序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在实际应用中,征兵预备役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国防利益,提高国家的战备水平。通过征兵预备役制度,国家可以调动更多的后备力量,以应对突发的军事威胁或战争情况。同时,征兵预备役也为公民提供了参与国防建设的机会,增强了国家和公民之间的联系和责任感。
    结语
    预备役士兵,既是兵又是百姓,具有民、兵一体的特点。他们在和平时期既参加预备役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履行兵役义务,又参与社会生产劳动,履行公民义务。预备役士兵加入的条件是忠于祖国、人民,热爱社会主义,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命令,身体健康。征兵预备役制度的实施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国防利益,提高战备水平,同时也为公民提供参与国防建设的机会,增强国家与公民之间的联系和责任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四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第十五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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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17:58:42